第68届北京领养日落下帷幕
很多流浪动物找到了新家
领养代替买卖
成为很多爱心人士的选择
合法领养、文明饲养
成为城市文明新风尚
饲养宠物
难免会发生致人损害事件
作为动物饲养人
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法官为您解读
一、饲养应合规 犬只赋“身份”
案件回顾
邵某骑三轮车从孙某家门前经过,两只狗从孙某家跑出追逐邵某,在邵某左脚处追咬,后窜到邵某三轮车右后方,邵某在回头看狗的过程中从三轮车上侧翻摔下,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先后住院30余天,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邵某起诉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急救车费及诊费共计290 335.76元。
庭审中,孙某称狗是其捡回的流浪狗且自己大部分时间不居住在案发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犬只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涉案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扑倒、撕咬”,但一般人对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邵某因恐惧而避让犬只而从三轮车上侧翻摔下,其损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认定邵某受伤的责任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孙某不在此处居住并不能否定其作为动物管理人的身份。最终,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赔偿请求。
法官释法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家中豢养的宠物、动物园中的动物均属于饲养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猫、狗,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当饲养的动物由于暂时遗弃、逃逸(饲养状态的松动)逐渐长期离开饲养人的控制,最终远离人类生产、生活变成野狗、野猫(饲养状态的脱离),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动物。但这种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如果重新被人饲养,则又属于饲养的动物(饲养状态的建立)。而饲养的实质是特定人在事实上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
二、狗绳紧紧牵,安全在身边
案件回顾
刘某饲养的博美犬被周某的金毛犬咬伤。事发当时,周某尽力拖拽金毛犬、掰开金毛犬的嘴,才使其放开博美犬,博美犬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花费9709元。因协商不成,刘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造成博美犬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未对博美犬束绳,且事发时其距离博美犬五米多远,未尽到看管责任,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某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承担20%的责任,周某承担80%的责任。
法官释法
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负有监督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而损害结果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三种类型。一般应根据饲养动物侵权在损害结果的形成过程中所占的原因比例,结合个案情况认定民事责任。此外,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作为义务不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基于社会公德产生的义务。例如,宠物犬的排泄物需要由饲养人及时清理,保护公共卫生;饲养人从乡下带回的一只打鸣的公鸡若对城市居住环境造成影响,饲养人应排除妨害。
三、挑衅惹怒狗,过错难逃必赔偿
案件回顾
孔某与爱人武某在遛狗过程中,遇到正在遛狗的李某。因话不投机武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武某拿起木棍跑向李某,并用木棍指向李某,李某用手抓住木棍一端,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孔某上前劝阻,李某的狗咬伤了孔某的左侧臀部,武某持木棍试图打狗,被李某护住。经医院诊断,孔某的伤情为三级,暴露程度严重,随即接种狂犬疫苗,并对伤口进行治疗。孔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衣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李某的狗拴着狗绳,可以认定李某对狗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三方作为成年人均具有认知能力,在了解李某的狗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争吵,武某还拿着木棍跑向李某,双方拉扯木棍,此种情形下狗被激怒进而伤人。据此,法院认为武某和李某对孔某被狗咬伤均存在过错,酌定武某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若李某还需向武某进行追偿会造成诉累;且武某与孔某系夫妻关系,事发时二人均在现场,故在本案中直接扣除武某对孔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据此核算赔偿数额,判决李某赔偿孔某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共计1067.79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中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质上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皆不影响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要求第三人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原则。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要求动物饲养人应管理好自己的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饲养动物规范,主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出门在外时牵绳、嘴套、清理粪便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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