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但更需要负责的主人。”通过法律规范养犬行为,既能保护他人安全,也能避免自身陷入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刘某某饲养了一只当地禁止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一天傍晚,刘某某带犬外出时未拴绳,犬只突然冲向7岁男童小明并咬伤其面部。小明父母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等共计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即使小明有逗狗行为,仍判决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禁养烈性犬因具有高度危险性,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逗犬),饲养人均需全额赔偿;若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伤(如7岁儿童遛狗致婴儿受伤),监护人因未尽管理义务需担责。 关于赔偿范围,包含三类情形:直接伤害(撕咬、抓伤等需全额赔偿)、间接伤害(犬只追逐致人摔倒骨折等仍需赔偿)、特殊后果(如孕妇被咬后终止妊娠,合理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可主张)。 若违法养犬,需承担行政责任(无证养犬、不拴绳等可被没收犬只并罚款)及刑事责任(若犬只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文明养犬需做到“三必须”:一要登记免疫,及时办理养犬证并定期接种疫苗;二要外出约束,携犬必拴绳、戴嘴套,主动避让老人儿童;三要处理纠纷,及时清理粪便、制止吠叫,被索赔时积极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解决。特别强调,临时管理人(如代养人)也需尽到注意义务,转交犬只须谨慎。依法养犬是义务,文明养犬是责任,共同守护社区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减轻责任。 通俗解读:除非受害人故意挑衅,否则主人难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饲养人需全额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可处警告或罚款;驱使动物伤人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