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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花2500元买宠物狗两天患病,治疗费花6000余元后死亡,法院判宠物店全责 ...

2025-11-13 15:23| 发布者: 狗的猫宁| 查看: 2|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经济报

摘要: 据三湘都市报,长沙市民钟女士因购买宠物狗遭遇“星期狗”,维权胜诉获法院支持。钟女士花2500元购买的西高地宠物狗次日即出现病症,两个月治疗花费6000余元仍不治身亡,法院判决宠物店承担全部责任,返还购犬款并赔 ...

据三湘都市报,长沙市民钟女士因购买宠物狗遭遇“星期狗”,维权胜诉获法院支持。钟女士花2500元购买的西高地宠物狗次日即出现病症,两个月治疗花费6000余元仍不治身亡,法院判决宠物店承担全部责任,返还购犬款并赔偿医疗费。

2024年8月31日,钟女士在长沙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西高地宠物狗,支付2500元并与店家签订了《宠物购买协议》。协议中约定,除耳聋、眼瞎、先天性残疾等特殊原因外,宠物售出后概不退换。然而,次日这只宠物狗就出现了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

钟女士立即联系宠物店售后人员,在对方指导下购买药物为爱犬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9月19日,她带宠物狗前往专业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测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尽管全力救治,该犬仍于同年10月29日不幸死亡。治疗期间,钟女士累计支付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6284元。

钟女士怀疑买到的是“星期狗”,即购买后短时间内就出现严重健康问题的宠物,遂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钟女士将宠物店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钟女士按协议支付货款后与宠物店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宠物店应交付符合行业质量要求的宠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宠物店出售宠物狗时未证明已履行检疫义务,且售出次日宠物就出现病症,经检测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应认定该宠物狗存在质量瑕疵。

虽然双方协议中有“宠物售出后无特殊原因不退不换,店外检测一天内显示异常可换同等宠物”的约定,但法院认为犬瘟等传染病存在一定潜伏期,一天质保期明显不足。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的义务,应属无效,不能作为宠物店的免责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向钟女士返还2500元货款并赔偿6284元医药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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